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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2023-08-18 11:16:13  浏览次数:

一、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出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第7.2.1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异地缴存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公积金人员的最高贷款额度

1.异地缴存公积金和灵活就业缴存公积金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方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菏住委〔2022〕7号)政策实施期间,对异地缴存公积金和灵活就业缴存公积金人员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方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该阶段性政策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异地缴存公积金和灵活就业缴存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有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单方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

4.异地缴存公积金和灵活就业缴存公积金人员购买装配式住宅的,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单方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6万元。

(二)调整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状态正常,无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罚息;

2.正常还款12个月后,可在每月20日前申请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低于1万元;

3.可采用以下结算方式:(1)公积金账户余额;(2)银行卡账户;(3)公积金余额+银行卡账户;

4.取消该项业务原“一年办理一次”的办理间隔限制。

(三)调整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

1.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状态正常,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足够归还1个月贷款本息

2.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用自有资金继续还款;

3.借款人公积金冲还贷还款期间发生逾期的,冲还贷业务自动取消,贷款状态转为正常后即可再次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

4.原菏住金〔2018〕5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不再执行。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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