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菏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菏泽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菏发〔2023〕3号)文件精神,保障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所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3.申请人所在单位已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为申请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2018年6月7日后(含当日)被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或与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缴存制度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5.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二、认证依据
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基本申请材料外,还需要以下材料:
1.学历证明;
2.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海(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性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单位正式招录、聘用证明;属企业单位的,提供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正式文本劳动合同。
三、贷款限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额度不受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影响,可享受菏泽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高层次人才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期间,符合其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最终享受到的贷款额度依家庭收入及住房交易价格计算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及“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以教育部最新公布为准,也可参考中共菏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参考名单》。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明确我市高学历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菏住金函〔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