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就业形态与用工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灵活就业人员已成为城市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发《菏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菏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六条,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缴存自愿、储贷关联、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二)明确缴存范围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菏泽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明确管理规定
1.明确账户管理方面相关业务的规定,包括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缴存调整等。
2.明确缴存标准与范围,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关键缴存要素进行优化与完善,使其更贴合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特点与经济承受能力。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确定缴存额,自主选择按月缴存、按一次性或多次灵活缴存等方式。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可进行补缴,个人月缴存额与月补缴金额之和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上限,补缴周期不超过12个月。账户设立之前月份不得补缴。补缴金额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比如现有一位灵活就业人员李先生,其公积金月缴存额为500元,已按月正常缴存13个月,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9万元(小于2万元),则李先生在当月最多可申请补缴(5102-500)×12=55224元的住房公积金(此处的5102是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内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因补缴金额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调整后的政策将适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发放缴存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灵活缴存期间,根据具体缴存情况,给予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的缴存补贴。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发缴存补贴,并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以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5%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缴存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按照1.5%×(1+3%)=1.545%的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五)规范提取政策
1.按照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执行。
2.在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申请停缴和退出销户,可随时提取个人账户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但是以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其灵活缴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将既不受账户状态的限制(冻结除外),也无提取次数限制,可随用随取。
(六)明确贷款使用
1.按照菏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2.明确权责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期间,需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需说明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