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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10-09 10:14:36  浏览次数:

为便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更好地知悉了解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传承发扬好军地军民一家亲的优良传统,主动履行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职责,支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切实关心关爱优抚对象,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并出台了该项政策。

二、文件起草的政策依据

政策制订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菏住金2020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缴存范围

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常住地为菏泽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原则,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登记手续。

二、申请材料

符合缴存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20日之前,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身份证;银行卡原件,仅限中、农、工、建四家银行I类银行储蓄卡;能够证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凭证原件。

三、其他事项

自愿缴存的优抚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我市当年度正常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标准执行。缴存比例可在5%至12%之间自由选择,并承担双倍缴存比例。自愿缴存的优抚对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参照我市自由职业者贷款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参照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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