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提高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4-01 15:56:49 浏览次数: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意义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无房职工的政策支持力度,减轻职工住房消费压力,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提高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
二、文件起草的政策依据
文件制定主要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以及《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菏住金〔2020〕24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并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三)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未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屋位于我市城区(包括牡丹区、开发区、定陶区、高新区),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8000元;租住房屋位于我市县城,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
四、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