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一)受理单位: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
(二)办理地点:
1、市直: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商厦二楼。电话: 0530-5170850
2、曹县管理部:曹县泰山路与清江路交叉口烟草专卖局八楼。电话:0530-3728866
3、成武管理部: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二楼。电话: 0530-8639831 0530-7389870 0530-7389875
4、郓城管理部:郓城县东溪路南段御水苑售楼处南临。电话: 0530-3628905 0530-3628907
5、鄄城管理部:鄄城县黄河路帝景首府一号楼住房公积金一楼大厅。电话:0530-2412329 0530-2405012
6、单县管理部:单县向阳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仟山大厦10楼。电话:0530-7391710
7、定陶管理部:定陶区东丰路东段财政局四楼。电话:0530-2218069
8、巨野管理部:巨野县会盟路与凤台路交汇处(大泽响水湾小区东北角)。电话:0530-8168699
9、东明管理部:东明县站前路与富强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0530-7233005
10、开发区管理部: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商厦二楼。电话: 0530-5170850
11、牡丹区管理部:电话: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2086号牡丹区财政局二楼。电话:0530-3966632
四、办理条件
(一)登记及账户设立
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含上属驻菏单位)及在职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所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缴存,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二)缴存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一个公积金年度内不得调整。
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统一调整基数的,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省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工作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由管委会定期公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定,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因未按时、足额缴存或因缓缴等原因造成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自发生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五、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新成立的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单位银行的开户信息、缴存比例、及单位初交时间。
新开户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随单位设立同时开设。
(二)职工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正常缴存单位职工公积金账户的设立需提供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基数的电子格式及职工工资单。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如本次汇缴发生人员变化需提供增减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做完变更核对无误后再进行缴交。
(四)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提供需要补缴月份职工工资单、录入后生成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为职工办理补缴。
六、基本流程
1、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2、公积金中心审核;
3、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营业厅(见第三部分)
(二)电话咨询:0530-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