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住委关于各县区落实市政府办公室[2017]11号文件精神的通报
2017-11-28 12:09:49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鲁建金字〔2016〕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我市于2017年4月出台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菏政办字[2017]11号),要求各县区政府可采取逐年提高缴存比例的办法,确保到2018年12月底前,将本县区财政供养部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2%。现将有关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执行情况
(一)缴存比例执行到各12%的为:
市直、开发区。
(二)缴存比例执行到各8%的县区为:
牡丹区、成武、单县、巨野。
(三)仍执行最低缴存比例5%的县区为:
曹县、定陶、郓城、鄄城、东明。
二、管委会意见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事关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对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住房消费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要把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科学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
希望各县区的委员回去后向主要领导做好汇报,提前谋划,科学合理调度资金,把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列入县区委、县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到2018年底全市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2%。
(二)要将财政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列入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将财政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缴存比例调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如期完成。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